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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纠纷:鉴定费用承担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5-27 浏览量:0

在婚姻家事诉讼案件中,经常会有申请笔迹鉴定或是指纹鉴定的时候,申请鉴定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直接有效的效果。但是随之鉴定而来的是,鉴定应当由谁申请,鉴定费用又应该由谁负担?

根据民事诉讼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举证事实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应当申请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项原则,律师和法官通常把握不好,也没有统一的操作办法。比如,涉及借款合同的签字,原告的主张是借款合同上的签字是真实的,借款合同成立。那么如果被告对于签字提出抗辩,鉴定申请是应该由主张借款合同成立的原告提出,还是主张借款合同不成立的被告提出呢?实践中往往有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原告申请鉴定。原告主张借款合同成立,签字真实。被告主张未签字,合同不成立,那么进一步证明签字真实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原告。同时,由于被告主张未签字,那么被告不必为自己未做过的事情进行举证。

对于鉴定费用由谁承担,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这条规定笔者认为欠妥当。鉴定结果可以先由申请一方垫付,鉴定结果出来后,应由与鉴定结果主张不一致的一方承担,这样做有利于实现公平,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也是这样做的。

张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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