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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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纠纷中的返还原物和无权处分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3-21 浏览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规定,应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无效;而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除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的处分外,未经双方同意的处分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