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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机动车的分割原则与方法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4-22 浏览量:0

随着机动车在家庭生活中的普及,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机动车分割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对机动车的分割问题所面临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仅对几种常见的情况进行研究:

(一)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注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机动车

关于机动车(包含车牌号)的归属法院一般会听取双方的意见,如果能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车辆所有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参照机动车对当事人的作用、重要性等因素,判定机动车的归属,同时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二)夫妻婚后购买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注册登记在他人名下(包括登记在双方父母或子女或其他亲戚朋友名下),离婚时能否分割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多,如夫妻与父母共同出资或单纯由夫妻出资但车辆登记在父母名下,还有将夫妻共同购买的营运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还有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且车辆也已经交付但尚未进行过户登记手续等。上述情况下的车辆无可否认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因为上述车辆均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他人对该车辆拥有所有权的可能,法院必须保障他人参与诉讼进行答辩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该车辆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会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在离婚诉讼中,认定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如果法院要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机动车分割析产,那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车辆价格的问题。因为机动车属于消耗商品,价值是在逐渐降低的,因此,对车辆价格的判断要结合车辆的购买价格、使用年限和行驶的公里数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机动车具有不可分性,在离婚诉讼中不可能将机动车进行拆解分割,因此一方得车一方得折价款就成为机动车分割最常用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待分割车辆的价格一般有两种方式。

第一,协商式。待分割车辆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这也是比较快捷和便利的确定方法。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在此基础上再对分割的方式进行调解或判决。

第二,评估式。若双方无法就车辆价格协商一致的,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机动车的价值进行鉴定,然后以评估的结果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关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选择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确定完车辆的价格后,即可对车辆进行分割。

车辆属于不可分物,在分割时能采用的三种方式为:补偿、竞买和拍卖。补偿是指由一方获取车辆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竞买是建立在双方均主张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主持,由双方叫价,价高者获取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拍卖是建立在双方均不主张车辆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申请对车辆进行拍卖,再将拍卖所得在双方之间进行分割。

二、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双方分割机动车的情形

离婚纠纷中,一方认为机动车属双方共同财产,主张予以分割的基础是要证明该机动车为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向法庭出示购置机动车的发票即可,发票日期在双方结婚之后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共同财产的标准进行分割。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机动车给夫妻双方,并没有明确的赠与合同表明机动车到底是赠给自己子女的还是赠给夫妻双方的。我们认为应当对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将涉案车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如此解释,可谓用心良苦即婚前双方是两家,婚后双方一家亲。我们认为不论是机动车也好还是房产也好,都是父母赠与的价值较高的财产,没有本质区别:可以参照使用。

实践中会出现夫妻一方以机动车作为彩礼,离婚时要求返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来处理。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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