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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调解笔录后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0 浏览量:0

一、调解书是否必须出具?

不是。总体来说不必出具调解书的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二,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拒签调解书的效力?

一般来说,调解书需要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且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99条则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9条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从上述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对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原则上是需要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且该调解书需要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是不需要出具调解书的情形,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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