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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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实施后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3-16 浏览量:0
《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诉讼时效从《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变为3年,总体来说诉讼时效的案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诉讼时效起算点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的(包含2017年10月1日)
如:甲向乙出借资金10万元,2017年10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2017年10月1日甲起诉至法院,诉讼时效应为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
二、诉讼时效起算点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
这类案件的情况,先应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进行计算,如果计算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诉讼时效适用2年,即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如果计算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的,即跨过了民法总则实施之日的,应适用3年诉讼时效。
如:甲向乙出借资金10万元,2015年7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先加诉讼时效两年为2017年7月1日,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那么诉讼时效届满。
甲向乙出借资金10万元,2015年10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先加诉讼时效两年为2017年10月1日,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后,应适用3年诉讼时效,那么诉讼时效应在2018年10月1日届满。
法律依据:
法释〔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