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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权属问题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7 浏览量:0
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一般指物业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上规划的停车位,不包括建筑区地下车库的停车位。这一类地面停车位到底是业主均可以停放,还是物业可以和个别业主签订相关买卖协议,经常在实践中发生争议。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见,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如果物业想和个别业主签订买卖协议,或物业想通过出租地上车位收取租金,均需通过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