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律师
186-3216-6226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11301*********903
18632166226@163.com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138号五楼(中华南大街与新华路交口西行150米路南)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延期竣工的损失主张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0 浏览量: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的可得利益既包括直接损失,亦包括间接损失。
发包人、承包人解除合同时,工程尚未竣工,如果后续重新发包,在工程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下,通常对造成工程材料价格差及进出场所带来的成本增加等直接损失,该损失应列入赔偿范围。而承包人的工程未能按时完工,意味着建设单位可利用房屋时间的延后,不管建设单位以何种方式使用(出租、自用或从他处租赁房屋使用),这种损失即为可得利益损失,也应列入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