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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中工伤人员拒不出院的处理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2 浏览量:0

案情:于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但是由于于某主张“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未与单位协商一致,于某在住院治疗后,医院已经明确于某符合出院条件,但其以自己是工伤为由,拒绝服从医疗机构的出院医嘱,而要求继续住院“治疗”,并要求单位赔付其继续住院的相关费用。

处理:工伤医疗救治属于医疗服务行为,首先要符合医疗服务规范,遵从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出入院标准,在此基础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待遇。不仅是出入院标准,其他的比如用药标准,也应遵照医嘱,否则工伤难以赔付。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7]7 号)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如果在工伤人员的病例中有“病人已符合出院标准拒不出院”的记载,后续的医疗费一般是由工伤人员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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