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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6 浏览量:0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因房屋买卖引起的不动产权属变动,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应属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类纠纷,因此本案不适用有关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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