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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上下班路上”的合理时间的认定方法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5 浏览量: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伤“上下班路上”的合理时间是怎么样认定的呢?

所谓合理时间应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在途时间。一般而言,时间因素的认定难度较小,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确定。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类型职业不断出现,有些职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固定。关于“合理工作时间”的认定,要结合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 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因为天气原因导致的时间延长等合理因素。在实践中,职工存在多个居住地的情形比较常见,比如,职工工作期间住在宿舍、周末回配偶居住地,或者不定期回父母居住地等。法院对于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一般从时间和路线两方面进行判断,综合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以及天气原因的干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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