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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怎么做才有效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8 浏览量:0
自从《民法总则》实施以来,意定监护成为了一个正式的新名词。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民法总则的新规定,意定监护打破了法定监护人的限制,从特殊群体扩张到全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被监护人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通俗来讲,就是我信任谁,谁监护我。那么意定监护应当怎么做呢?
第一,监护协议的被监护人的条件是在签订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就要求签署人具有完全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够真实、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如果是无民事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做不了意定监护的。
第二,意定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意定监护决定了被监护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如不能采用书面形式,则很难保证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够实现,也难以保证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证。
第三,意定监护的监护人也应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这个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签署监护协议时约定的委托监护人尚未成年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即便被监护人实际需要监护时,该约定的委托监护人仍然不能成为监护人。
由于意定监护属于新生制度,里面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概念比较抽象,如果确实有意定监护的意向,请和专业律师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