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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的几种处理方式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4 浏览量:0

我国,当事人如要以和解协议为根据,发挥其对本案的诉讼法效力,还必须作出相应的诉讼行为。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申请撤回起诉。第一审程序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如经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准予撤诉,诉讼程序溯及立案时消灭。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裁定准予撤诉,具有与一审撤回起诉同样的效力。一审裁判也随之归于消灭。当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原审被告不受此款限制。


2.申请撤回上诉。二审程序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如经人民法院审查一审判决没有错误,或者不存在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的,裁定准予撤回上诉,二审程序溯及一审时消灭,但不影响一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3.申请法院作出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从而以调解结案。对此,《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并因调解书的送达而视为一审裁判撤销。


4.申请法院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如果诉讼中和解是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的,或者当事人愿意向调解组织申请出具调解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凡被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义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给付内容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当事人还不能向法院申请直接确认和解协议的司法效力。但从学理来看,似乎没有不予准许的充分理由。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之后,原告应当申请撤回起诉。即使其不提出申请,因纠纷已基于双方的合意获得解决,人民法院也应以欠缺诉的理由为由裁定驳回本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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