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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扣车之原因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量: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下同)第39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可见,交通警察扣留车辆一般是收集证据的需要。

 

除此之外,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而采取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第27条规定,有以下违法情形的,也会被扣留机动车: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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