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石家庄律师 > 张义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预告登记的解释与条件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0 浏览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1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张义律师

张义律师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186-3216-622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