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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记录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5 浏览量:0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将不予核准登记:
因犯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
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可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贿赂、贪污、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如果犯罪前科非以上罪名,则不受相应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