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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中应如何分配查封财产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7 浏览量:0
在司法实践中,一种意见认为,查封在先的优先受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中的规定,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第二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若存在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轮候查封即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轮后查封申请人则无权申请参与分配该查封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了可以采取轮候查封,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之规定,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或其它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其实,这两个规定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与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