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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举证期限应该怎么计算?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2 浏览量:0

     很多老百姓在处理诉讼时,经常会遇到不会算举证期限的问题。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是邮寄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期限比如是十五天。那么这十五天应该从何时计算呢?

      首先需要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以下法律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通过了解法律规定可知,如果你签收法院邮政快递是20日,那么应该从次日,即21日开始计算举证期限。如果举证期限算下来最后一天是节假日,那么相应进行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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