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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迟延给付情形下合同主要债务的认定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06 浏览量:0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面经常会有当事人,什么算主要债务,对方违约了,我是不是作为守约方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呢?

答案是否定的。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只有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的,并且经过催告程序,才可以解除合同,这里面一个核心内涵是,一方的违约行为要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关于主要债务的解释,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所谓主要债务,应当依照合同的个案进行判断,一般说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可见,主要债务应根据合同的内容来确定。

从主要债务是否可分上作进一步判断:若主要债务不可分,则主要债务自然指的是债务的全体;若可分,有时主要债务仍旧系债务的全体,有时则可以是部分债务。

部分迟延履行对合同目的实现影响的判断。通常而言,合同以全面履行为原则,这也是契约精神的体现,如何判断迟延履行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应当着重从迟延履行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害,以及该损害是否剥夺了守约方对订立合同的重大期待两方面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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