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石家庄律师 > 张义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石家庄张义律师:如何防范低年龄校园霸凌?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6 浏览量:0

近日,又发生了一起校园霸凌事件:河北涿鹿6名学生围殴1名女生,当地警方已经立案。校园霸凌随着网络条件的便利,更加频繁地刷新着人们的认知,校园里本应该是祖国希望的莘莘学子,却以“扇耳光”、“往头上扣垃圾桶”、“推到小便池”、“喝尿吃粪”等极端的霸凌方式出现,情节严重的,甚至造成了被霸凌者的受伤、死亡。



纵观近年的校园霸凌,可以明显看到年龄低龄化的趋势,14周岁以下的学生作为霸凌者的事件也屡见不鲜,从而引起社会的反思与思考,要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规制低龄的霸凌事件?

张义律师认为:首先,霸凌关乎教育问题,一向应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无论是监护人、学校、老师、政府都应负其对应的责任,多管齐下,才能有良好的效果。

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从刑事责任及治安违法责任上来说,我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未将未满14周岁的人作为追究责任的主体,也就是说,即便这个年龄段的人作出了杀人放火等极端严重的恶行,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均不涉及刑事责任及治安违法责任,原因在于,法律的逻辑是相对于民事赔偿,涉及人身自由这类惩罚性更强的责任承担,应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普遍意义来说,年龄尚小,则可能不足以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因此我国法律现未将不满14周岁的人放置在惩治范畴。但是考虑到已经出现了多起低年龄霸凌的事件,而且事件中对应施暴者的头脑清晰,逻辑清楚,已经一定程度上显现了明确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张义律师认为,考虑到现在的形式,应考虑在一定区间内降低责任年龄。


另外,目前对应校园霸凌的专项文件是九部委颁发的《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该通知对于全国中小学校提出了关于校园欺凌的细项要求,如教育要求、规章制度完善要求、自查上报要求等,起到了积极导向的作用。但是对于惩治已经发生的校园霸凌,并未有细化的要求,张律师建议,应尽可能地细化惩治措施,才能对霸凌者及其监护人有所震慑。如小学中,如果发生了校园霸凌事件,老师和学校应按照什么程序来处理事件,对此不良事件应计入施暴者学生的档案,情节严重时应影响其评奖、择优升学的资格等,只有出台细化的方法,才能在学校中确实可行地实践,让校园霸凌无处遁形。



张义律师

张义律师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186-3216-622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