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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V罗xx被刑拘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法律规定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9 浏览量:0

10月8日,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的“网络大V”罗xx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这一信息传来,大家都拍手称快,我们如今的安稳生活是英雄烈士用生命、鲜血打下来的江山,罗某在坐享这和平年代的同时,居然胆敢妄言、抹黑英雄烈士,其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法律规定

1. 《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刑法修正案(十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系一般主体,即年满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本罪不需要特定的目的。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英雄烈士所带给社会的精神与价值利益。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英雄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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