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律师
186-3216-6226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11301*********903
18632166226@163.com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138号五楼(中华南大街与新华路交口西行150米路南)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从大V罗xx被刑拘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法律规定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9 浏览量:0
10月8日,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的“网络大V”罗xx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这一信息传来,大家都拍手称快,我们如今的安稳生活是英雄烈士用生命、鲜血打下来的江山,罗某在坐享这和平年代的同时,居然胆敢妄言、抹黑英雄烈士,其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法律规定
1. 《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刑法修正案(十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系一般主体,即年满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本罪不需要特定的目的。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英雄烈士所带给社会的精神与价值利益。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英雄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