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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司派往国外的员工境外受工伤的法律处理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0 浏览量:0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劳动者被派遣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前往国家或者地区工伤保险的,其受工伤后仍受《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其国内所在单位需要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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