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石家庄律师 > 张义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亲办案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31 浏览量:0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系被害人XX之父。

诉讼代理人张律师

被告人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XX,捕前住XX。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2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2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张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X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从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偿原告人交通费1411元,死亡赔偿金795820元、丧葬费42806元,以上合计840037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主要提出:1.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应当是持续性经常性并造成身体一定损害的行为,本案即使是存在夫妻矛盾,也不属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2.如果XX真的向XX实施了多次的家庭暴力,而XX又不同意离婚,逻辑显然是不符合常理;3.XX杀人过程目标明确,思维清晰,主观恶意较大,手段极其残忍。

被告人XX对指控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主要提出:1.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2.XX取得部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3.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4.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XX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7日5时许,被告人XX在XX的家中,因与其丈夫被害人XX感情不和,持菜刀砍击XX面部,在XX被砍醒后,XX持菜刀持续XX颈部、腹部、腿部、肩膀等处数刀致XX死亡。被告人XX案发后在犯罪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XX系被他人以锐器砍击全身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0037元的诉讼请求。经查,因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有:丧葬费42805.5元(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交通支出1411元、考虑原告人为处理善后事宜所实际支出的伙食、误工等费用,酌情判处3000元,共计47216.5元。所提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XX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族矛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XX杀人行为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但考虑本案系家属矛盾引起,被告人XX取得被害人部分近亲属的谅解,认罪认罚,对被告人XX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因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被告人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七千二百一十六元五角;(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菜刀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审判员 XX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XX

 

 

 

 

 


张义律师

张义律师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186-3216-622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