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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律师为当事人追回全部款项、利息及损失

作者:张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4 浏览量:0

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X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工程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采购《物资购销合同》。2019年10月,XXX公司与XXX工程公司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2022年6月,XXX工程公司与XXX经营部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结算后确认的部分债权220余万元转让给XXX经营部,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上述债权自转让至今,XXX公司未向XXX经营部支付过任何款项。

XXX经营部找到律师,希望律师能够帮助追回债务人XXX公司欠付的全部款项。

二、办案经过

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律师很快确定了办案思路,从证据材料、法律适用两方面逐一梳理,力证我方为适格的债权受让主体,有权要求债务人向我方支付欠付款项,同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确定办案思路后,律师以最快的速度细致整理了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付款发票、付款回单、结算手续、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函、EMS送达凭证等多项证据材料,并制作成详细的证据清单,力求以最为清晰简洁的方式向仲裁庭还原出案件事实的全貌;与此同时,在法律适用方面,对XXX公司可能援引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逐条梳理,并制定应对的辩驳策略。

最终,仲裁庭认同了我方观点,关于XXX经营部提出的X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利息计算方式,仲裁庭认为XXX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理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XXX经营部主张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关于XXX经营部提出的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由XXX公司承担的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由于XXX公司违约,XXX经营部为此申请仲裁所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必要实际支出可以作为损失申请赔偿。仲裁庭依法裁决支持了我方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律师分析

经过仲裁庭的公正审理,XXX经营部成功要回全部欠付款项、逾期付款利息以及相关损失,这与律师专业高效的办案水平是分不开的。纵观全案,本案为合同履行以及债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纠纷,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我们应当关注如下二点:

第一、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在本案中,XXX经营部受让债权的行为并不存在上述会导致债权转让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因此XXX经营部有权向XXX公司主张权利。

第二、违约责任及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XXX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XXX经营部有权要求X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有权主张因XXX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支付仲裁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

在本案中,律师接到委托并了解案情后,第一步即是针对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进行分析,确认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遇到类似案件时,首先应当关注的是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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